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3月24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建罰字〔2021〕26號)顯示:2020年11月25日,陵縣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的德州市陵城區康海城市花園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套架滑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該公司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未對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制止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20〕130215)6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陵縣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421724968981D
地 址:德州市陵城區將靈路7-5-2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剛
2020年11月25日,德州市陵城區康海城市花園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套架滑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德州市陵城區康海城市花園項目“11·25” 塔吊套架滑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陵政字〔2020〕103號),該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單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未對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制止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19號),你單位于2021年2月7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20〕130215)6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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