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網-行政執法欄目2021年03月26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工業新區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顯示:2021年3月,衡水工業新區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動告知其在高新區冀衡路南側所建的地表水廠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貳佰玖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零伍角(2927451.5元)。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4-007號
違法行為人名稱:衡水工業新區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1728799695F
法定代表人:吳長深
2021年3月,衡水工業新區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動告知其在高新區冀衡路南側所建的地表水廠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本機關已于2021年3月9日對你單位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你單位建設的地表水廠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工程違法建設總合同價款為2927.4515萬元。現有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為證,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本機關調查終結后,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高綜執罰告字[2021]第4-007號】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衡高綜執罰聽告字 [2021] 第4-007號】,告知了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有權申請聽證。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貳佰玖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零伍角(2927451.5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收款單位: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收費中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衡水西城支行,賬號: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標的物依法進行拍賣、劃撥等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不經復議,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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