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網-行政執法欄目2021年03月2625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名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顯示:2021年2月22日,衡水名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隆江綠洲項目被執法人員發現存在揚塵污染,該項目現場大面積裸土未覆蓋,土方施工未采取降塵抑塵措施,施工道路浮土較多未硬化。該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一萬元。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名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2-003號
違法行為人名稱:衡水名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蘭喜 職務:總經理
2021年2月22日,執法人員巡查發現隆江綠洲項目存在揚塵污染,該項目現場大面積裸土未覆蓋,土方施工未采取降塵抑塵措施,施工道路浮土較多未硬化。該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已于2021年2月23日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你單位施工的隆江綠洲項目揚塵污染問題違法事實成立,現有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為證。
綜上,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調查終結后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有權申請聽證。你單位接收后主動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現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一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收款單位: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收費中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衡水西城支行。賬號: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標的物依法進行拍賣、劃撥等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不經復議,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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