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網-行政執法欄目2021年03月25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同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顯示:2021年3月,衡水同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主動告知在中科大街與衡井線交口北行200米路東建設的衡水科技谷一期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屬違法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貳仟肆佰伍拾三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24535229元),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同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5-011號
違法行為人名稱:衡水同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震 職務: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1335959504M
2021年3月,衡水同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主動告知其在中科大街與衡井線交口北行200米路東建設的衡水科技谷一期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屬違法建設。本機關已于2021年3月1日對你單位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你單位建設的衡水科技谷一期項目于2018年10月開始施工,該工程開工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現已基本完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屬違法建設。經勘查,違法建設總面積為145939.5平方米,工程造價總計245352286元。現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已于2021年3月19日分別以衡高綜執罰告字[2021]第5-011號、衡高綜執罰聽字[2021]第5-011號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單位接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因此,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貳仟肆佰伍拾三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24535229元),并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收款單位: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收費中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衡水西城支行,賬號: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標的物依法進行拍賣、劃撥等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不經復議,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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