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3月30日公布的《關于湖北省隆興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湖北省隆興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在粵東腫瘤醫院——醫療綜合樓項目防水工程專業分包工程施工中,將標稱為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HS 1.5mm的自粘高分子復合防水卷材部分用于該項目4樓平臺中,該建筑材料經廣東省建材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檢驗為不合格。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B301.64的規定,鑒于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和后果對應行政處罰裁量檔次為一般,對該公司作出處項目合同價款人民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零肆拾伍圓肆角伍分(¥1,872,045.45元)百分之三,即人民幣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圓叁角陸分(¥56,161.36元)的罰款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湖北省隆興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湖北省隆興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0227069701056
地 址:湖北省公安縣藕池鎮新區路
經查,你公司在粵東腫瘤醫院——醫療綜合樓項目防水工程專業分包工程施工中,將標稱為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HS 1.5mm的自粘高分子復合防水卷材部分用于該項目4樓平臺中,上述建筑材料經廣東省建材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檢驗為不合格。以上事實有《建材抽樣信息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抽檢樣品,廣東省建材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GD2020-99-00478)、潛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防水工程承包協議情況說明》《施工許可證》(編號445202201904040101),你公司提供的《粵東腫瘤醫院醫療綜合樓工程防水工程承包協議》(合同編號:sn-ly-2018-010),以及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執告〔2021〕32號),向你公司告知了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B301.64的規定,鑒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和后果對應行政處罰裁量檔次為一般,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使用不合格防水卷材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粵東腫瘤醫院——醫療綜合樓項目防水工程項目合同價款人民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零肆拾伍圓肆角伍分(¥1,872,045.45元)百分之三,即人民幣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圓叁角陸分(¥56,161.36元)的罰款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到指定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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