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網-行政執法欄目2021年04月12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興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4-008號)顯示:2021年1月7日,河北興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邑慈航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搬遷項目一期車間存在違法、違規情況:1.該單位塔機底部配電箱未做了重復接地。2.頂升平臺欄桿斷裂松動。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該單位罰款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興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4-008號
違法行為人名稱:河北興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67401756155
法定代表人:劉漢楨
2021年1月7日,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局轉交我局河北興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邑慈航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搬遷項目一期車間存在違法、違規情況:1.該單位塔機底部配電箱未做了重復接地。2.頂升平臺欄桿斷裂松動。經調查,該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現已查明:你單位承建的武邑慈航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搬遷項目一期車間存在違法、違規情況:1.該單位塔機底部配電箱未做了重復接地。2.頂升平臺欄桿斷裂松動。現有調查筆錄為依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4月8日分別以衡高綜執罰告字[2021]第4-008、衡高綜執罰聽告字[2021]第4-008號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單位接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和申辯材料,也未提交聽證申請,視為你單位已放棄陳述、申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該單位罰款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收款單位: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收費中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衡水西城支行,賬號: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標的物依法進行拍賣、劃撥等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不經復議,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法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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