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網-行政執法欄目2021年04月23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寶云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5-014號)顯示:衡水寶云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北環路與前進街交叉口西行1000米路北投資建設的李屯棚戶區改造項目6#樓和二標段地下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違法行為按照合同價款1%給予該公司貳拾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元三角(288810.3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寶云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5-014號
違法行為人名稱:衡水寶云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庚東華 職務: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1750270835U
2021年4月,衡水寶云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主動告知其在北環路與前進街交叉口西行1000米路北投資建設的李屯棚戶區改造項目6#樓和二標段地下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經調查,該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開工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該項目主管人員是張建,工程合同價款總計28881029.65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已于2021年4月12日對你單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你單位投資建設的李屯棚戶區改造項目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地上建成面積為5666.5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為13551.06平方米,現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4月19日分別以衡高綜執罰告字[2021]第5-014號、衡高綜執罰聽字[2021]第5-014號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單位接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因此,本機關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違法行為按照合同價款1%給予你單位貳拾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元三角(288810.3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收款單位: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收費中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衡水西城支行,賬號: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標的物依法進行拍賣、劃撥等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不經復議,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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