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網-行政執法欄目2021年04月23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康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5-016號)顯示:2021年4月12日,河北康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建設的果蔬深加工及冷鏈物流項目被檢查發現存在違法情況: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處三萬元(30000元)罰款;2.責令限期改正。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康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5-016號
違法行為人名稱:河北康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1059447675D
法定代表人:杜翠翠 職務:法定代表人
2021年4月12日,經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局檢查發現河北康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建設的果蔬深加工及冷鏈物流項目存在違法情況: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2021年4月13日,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局將移交我局,本機關已于2021年4月15日對你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你單位建設的果蔬深加工及冷鏈物流項目存在違法情況: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F有“行政處罰移送建議書”、“詢問筆錄”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已于2021年4月19日分別以衡高綜執罰告字[2021]第5-016號、衡高綜執罰聽字[2021]第5-016號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單位接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因此,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條: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三萬元(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收款單位: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收費中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衡水西城支行,賬號: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標的物依法進行拍賣、劃撥等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不經復議,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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