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5月7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建罰字〔2021〕31號)顯示:濱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2〕160376)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濱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570482822K
地 址:濱州高新區龍騰六路以北、濱博大道以西濱州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1號樓101
法定代表人:李景勝
在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的2020年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中,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4月6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28號),你單位于2021年4月13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2〕160376)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接受安全生產條件復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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