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5月20日公布的《關于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質罰〔2021〕29號)顯示:2020年11月15日,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武侯區機投橋街道武青東四路8號的成都京東西南總部大廈幕墻工程項目發生1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成都市武侯區應急管理局關于武侯區“2020.11.15”成都京東西南總部大廈在建工地物體打擊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作為該項目幕墻工程施工的分包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行為表明該公司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300672987530L
地 址:深圳市南山區濱海大道深圳市軟件產業基地5棟E座1001、1002、1101室
2020年11月15日,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武侯區機投橋街道武青東四路8號的成都京東西南總部大廈幕墻工程項目發生1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成都市武侯區應急管理局關于武侯區“2020.11.15”成都京東西南總部大廈在建工地物體打擊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作為該項目幕墻工程施工的分包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并存在以下問題: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吊裝作業區域劃分警戒區域;2.未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未按照吊裝作業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未在事故點位卷揚機設置限位器,導致卷揚機吊裝沖頂。
上述行為表明你公司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1〕16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1.你公司并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落實了項目管理人員帶班、安全排查、設備檢查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2.事故發生當天,你公司召開了班前安全教育會議,帶班負責人在現場旁站監督,張貼“禁止通行”標識,并設置警示線;施工前,你公司進行了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和排查,并按照吊裝作業專項施工方案施工。3.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施工作業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班組工人違規穿行吊裝區域導致的。
由于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沒有對《成都市武侯區應急管理局關于武侯區“2020.11.15”成都京東西南總部大廈在建工地物體打擊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提出有說服力的異議,本機關認為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決定不予采納。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對你公司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5月20日至6月18日。
你公司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你公司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你公司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林龍賓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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