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5月31日公布的《關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質罰〔2021〕32號)顯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項目,發現施工現場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該公司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于2021年4月6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1〕11號),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3月24日抽查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項目存在的7點問題已全部整改落實。被處罰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事實,本機關部分采納并從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團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9027304858046
地 址:茂名市人民南路龍湖二街1號
2021年3月24日,本機關組織2020年安全生產專項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項目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回頭看”,抽查被處罰人承建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項目,發現施工現場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存在以下問題:1.項目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為本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人,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未及時更新,與現行法規不符;2.5#塔機標準節直梯無護圈,未按規定設置休息平臺;3.5#塔機爬升裝置無防脫保護功能,液壓油缸活塞桿銹蝕嚴重;4.施工升降機首層出入通道防護棚,立桿跨距過大,立桿彎曲變形;5.2#施工升降機部分層門可從樓層內打開,不符合要求;6.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基坑施工監測(上次巡查問題未完成整改);7.未見天面花架支模專項施工方案。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問詢筆錄和照片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于2021年4月6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1〕11號),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3月24日抽查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項目存在的7點問題已全部整改落實。被處罰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事實,本機關部分采納并從輕處罰。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依法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15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5月31日至6月14日。
被處罰人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 系 人:林龍賓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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