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6月7日公開的《魯建罰字〔2021〕52號》顯示:2021年4月,日照銀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日照市石臼街道中心幼兒園擴建項目施工現場被考核發現,該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該公司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05〕110177)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日照銀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0614079462F
地 址:山東省日照市山海天文德三區西樓3號商業
法定代表人:方作勇
2021年4月,日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施工的日照市石臼街道中心幼兒園擴建項目施工現場進行了考核,經考核,該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你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5月14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46號),你單位于2021年5月20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05〕110177)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接受安全生產條件復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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