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6月10日公布的《關于廣東維清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質罰〔2021〕33號)顯示:2020年9月10日,廣東維清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永寧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項目(一期),在實施望洪鎮望洪中心村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時發生一起較大中毒和窒息安全生產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
根據《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永寧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項目(一期)“9·10”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銀政函〔2020〕72號)及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作為該項目的施工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對你公司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廣東維清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廣東維清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2000MA4W55JG60
地 址: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區詳興路6號數貿大廈南翼11層1132卡
2020年9月10日,你公司承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永寧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項目(一期),在實施望洪鎮望洪中心村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時發生一起較大中毒和窒息安全生產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根據《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永寧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項目(一期)“9·10”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銀政函〔2020〕72號)及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作為該項目的施工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并存在以下問題:1.未依法履行施工單位職責,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2.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對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未配備檢測設備加強監測,未及時消除作業時存在的中毒和窒息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施工作業行為。3.未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有效安全防護用品。
上述行為表明你公司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八)、(九)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于2021年5月14日向你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1〕21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對你公司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6月11日至9月8日。
你公司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你公司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你公司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林龍賓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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