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官網2021年6月08日公布的《新疆永安帝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5月3日上午,新疆永安帝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烏魯木齊亞歐國際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汽車產業配套園項目,一名作業人員進行施工作業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一名作業人員死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對該公司自2021年6月6日起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
以下為原文:
新疆永安帝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新疆永安帝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七道灣村工業園南二路一東4號;法定代表人:張學軍。
經查:2021年5月3日上午7:30分許,由被處罰人承建的烏魯木齊亞歐國際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汽車產業配套園項目,一名作業人員進行施工作業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一名作業人員死亡。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的規定;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我廳于2021年5月27日向你公司發出《建設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新建罰告字〔2021〕16號),你公司于2021年6月2日簽收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準執行:(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的規定,現決定自2021年6月6日起暫扣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公司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查安全生產條件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后,我廳將于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將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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