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7月6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建執罰字〔2021〕19號》顯示:2021年3月8日,湖南省永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邵陽市邵陽縣上邦華府7#樓及A區地下室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經復核,該公司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15〕000354)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建執罰字〔2021〕19號
被處罰單位:湖南省永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明陽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5003953939289
地 址:邵陽市大祥區大安街寶慶路轉角樓2-301號
2021年3月8日,你公司承建的邵陽市邵陽縣上邦華府7#樓及A區地下室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2021年5月6日-7日,我廳委托邵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公司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經復核,你公司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
我廳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湘建執罰告字〔2021〕12號),你單位于6月25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15〕000354)30日”的行政處罰。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3日內將證書送至我廳。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高升路266號
聯 系 人:吳 翔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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