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7月23日公布的《關于深圳朗華照明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質罰〔2021〕41號)顯示:2021年4月6日,深圳朗華照明有限公司被核查安全生產條件,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存在問題,表明該公司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7月22日至8月20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深圳朗華照明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深圳朗華照明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30067855586XP
地 址:深圳市羅湖區蓮塘街道鵬興路15-1中興花園10棟3009室
2021年4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依法對被處罰人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經核查,被處罰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存在以下問題: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立文件及相關制度不完善、職能不明確;3.未能提供安全生產投入的有關臺賬及票據;4.未能提供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的有關佐證材料;5.未能提供企業有關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材料;6.未能提供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防護用具的相關材料。以上事實有《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核查記錄表》《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表明被處罰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二、三、六、七、九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本機關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1〕30號),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7月22日至8月20日。
被處罰人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 系 人:林龍賓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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