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7月23日公布的《關于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質罰〔2021〕40號)顯示:2021年5月26日,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江門市江海區禮樂街道五四村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在運營前檢修過程中,發生1起中毒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在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時,發現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十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7月22日至10月17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9041951701645
地 址:茂名市電白區水東鎮廣南路108號(長興大廈)三樓
2021年5月26日,被處罰人承建的江門市江海區禮樂街道五四村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在運營前檢修過程中,發生1起中毒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5月29日對被處罰人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通過抽查被處罰人承建的江門市泓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生產技術車間項目,發現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存在以下問題:1.在未編制懸挑式卸料平臺(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情況下進行施工;2.在未編制樓層邊梁(截面尺寸:350mm×1300mm,集中線荷載(設計值)在15kN/m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情況下進行施工;3.施工現場鋼筋、板材堆放混亂,存在傷害作業人員的安全風險;4.臨邊通道防護不到位,存在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安全隱患。以上事實有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提請對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報告》(江建〔2021〕105號)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表明被處罰人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十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本機關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1〕31號),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研究,本機關認為被處罰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7月22日至10月17日。
被處罰人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林龍賓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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