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7月16日公開的《魯建罰字〔2021〕88號》顯示:山東江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中,安全生產條件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20〕141281)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山東江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東廣萬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MA3RQTJ76C
地 址:山東省臨沂市經濟開發區沂河路云龍國際大廈911
法定代表人:王小紅
根據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結果,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5月26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77號),你單位于2021年6月8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20〕141281)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接受安全生產條件復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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