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行政處罰欄目于2021年08月30日公示的《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形下擅自辦理網簽手續》(穗房監管法〔2021〕143號)顯示:2019年11月15日,廣州諾豐房地產有限公司協助賣方廣州塔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買方呂某、李某就荔灣區文昌南路139號某房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手續。2021年2月8日,僅在賣方委托,買方未委托的情況下撤下網簽。該公司存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形下擅自辦理網簽手續的行為,依據《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2、處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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