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9月08日公布的《關于廣東省杰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質罰〔2021〕43號)顯示:廣東省杰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繼續為企業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該公司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依法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9月10日至10月9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廣東省杰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廣東省杰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101MA9URF5K4D
地 址:廣州市天河區車陂西路212號之一405室-95(僅限辦公)
近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時,發現被處罰人在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繼續為企業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并提請本機關依法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以上事實有《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提請暫扣廣州錦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請示》(穗建質〔2021〕266號)和調查問詢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本機關于2021年8月6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1〕35號),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處罰人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發生了人員變動,因此導致社保出現了斷繳的情況,目前已補齊。被處罰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不能推翻其當時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事實。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依法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9月10日至10月9日。
被處罰人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 系 人:林龍賓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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