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10月21日公開的《魯建罰字〔2021〕146號》顯示:2021年3月12日,棗莊市政建設集團股份公司在位于棗莊市市中區府前路與206國道交叉口的頂管作業現場發生一起其他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認定,該單位作為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制度執行不力,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現場管理混亂,安全巡查及監管不到位,未有效開展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未及時發現違規施工行為。
棗莊市政建設集團股份公司對該起事故發生負主體責任,施工現場安全條件不合格,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8〕040522)6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魯建罰字〔2021〕14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棗莊市政建設集團股份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400164457576k
地 址: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東海路22號(E座)
法定代表人:趙峰
2021年3月12日,你單位在位于棗莊市市中區府前路與206國道交叉口的頂管作業現場發生一起其他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單位作為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制度執行不力,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現場管理混亂,安全巡查及監管不到位,未有效開展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未及時發現違規施工行為。你單位對該起事故發生負主體責任,施工現場安全條件不合格,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141號),你單位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間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8〕040522)6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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