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11月10日公開的《魯建罰字〔2021〕154號》顯示:2021年7月19日、8月11日,淄博華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淄博金晶國際廣場5#、6#樓及地下車庫項目因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被淄博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兩次責令停止施工。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淄博華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05〕030187]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魯建罰字〔2021〕154號
當事人:淄博華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32651228554
地 址:淄博市高新區柳泉路東石府路北
法定代表人:孫宏偉
你單位施工的淄博金晶國際廣場5#、6#樓及地下車庫項目,2021年7月19日、8月11日因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被淄博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兩次責令停止施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你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151號),你單位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05〕030187]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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