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11月15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冀建罰決字〔2021〕23號)》顯示:2021年5月18日,邯鄲市第二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承攬建設的邢臺沙河市締景城小區1#、11#樓項目施工現場存在下列問題:11#樓物料提升機已安裝,施工單位未編制并審核11#樓物料提升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冀建罰決字〔2021〕23號)
當事人:邯鄲市第二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715864822H。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冀)JZ安許證字[2005]000012。
地址:邯鄲市邯山區邯山南大街 83號。
經查明,2021年5月18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你公司承攬建設的邢臺沙河市締景城小區1#、11#樓項目施工現場存在下列問題:11#樓物料提升機已安裝,施工單位未編制并審核11#樓物料提升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上述事實,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的通報》(冀建質安函〔2021〕217號)和檢查組《行政執法建議書》、《施工安全(揚塵)監督檢查記錄表》、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執法照片說明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其行為已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2021年7月16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冀建罰先告字〔2021〕20號),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需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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