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11月24日公布的《關于廣東匯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許罰〔2021〕1號)顯示:廣東匯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7日申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上述資質行政許可。
以下為原文:
關于廣東匯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廣東匯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23040673271
地 址:陽江市江城區東風二路住宅小區C1號5樓(住所申報)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在2021年6月27日申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時,提交的工程業績“江城區人民廣場(二期)硬質鋪裝工程、陽東文化體育廣場(二期)硬質鋪裝工程、陽春大道(二標段)給水管網鋪設工程、匯景大道與中山大道給水管網鋪設工程、平捷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新建工程、沙洞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建設項目、廣雅東路東延段市政綜合工程、御景路南延段市政綜合工程”均不存在,你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為。
我廳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許告〔2021〕1號),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廳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公司給予警告,且你公司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上述資質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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