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對長沙世茂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世茂投資”)罰款1.45萬元,處罰事由為其存在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違法事實。
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七項: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11月26日。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火災預防必然成為消防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而火災預防的中心環節和主要內容則在于如何通過各種制度的設置和執行來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火災預防必然成為消防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而火災預防的中心環節和主要內容則在于如何通過各種制度的設置和執行來消除火災隱患。”(記者 張海蛟)官方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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