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盂縣人民政府官網通知公告專欄于2021年12月30日公布的《陽泉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環罰字〔2021〕003040號)顯示:2021年10月26日,盂縣順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調查發現其正在生產,原料庫未全封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大氣污染類Q-23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罰款幅度裁定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的處罰。
以下為原文:
陽泉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環罰字〔2021〕003041號
盂縣順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40322MA0GWJRE46
地址:陽泉盂縣孫家莊鎮孫家莊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軍
2021年10月26日,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正在生產,原料庫未全封閉。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環罰告字〔2021〕003041號)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大氣污染類Q-23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罰款幅度裁定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戶名:陽泉市財政局 賬號:5003901500016
開戶行:山西銀行陽泉新建街支行
行號:313163000115
在匯款用途中注明:陽泉市生態環境局罰款(盂縣)
交款后,請攜帶交款證明到陽泉市生態環境局科技與財務科辦理相關財務手續。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陽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陽泉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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