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建設局出臺惠企政策,加強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風險管控。
據悉,去年第四季度以來,特別是近期受各種因素疊加影響,水泥、商品砼、鋼材、銅及電線電纜、鋁型材、玻璃等主要材料價格大幅度漲價,漲幅普遍超過30%。材料價格猛漲,讓施工企業不堪重負。
廈門市建設局發現此市場波動后,迅速組織市造價站對近期主要材料價格上漲及對廈門市各建設項目進度影響等情況進行專題分析,出臺了《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加強廈門市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同時,市建設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出臺了《廈門市建設局 廈門市發改委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完善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格調整機制的通知》。
兩份文件均提出了共同的要點。首先,考慮到施工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將風險包干幅度范圍統一控制在±5%以內,材料價格在工程施工期間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含)的,材料價差由承包人(施工單位)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項目業主)承擔或受益。其次,適當擴大可調差材料范圍,主要增加了鋁單板、玻璃、銅管、鑄鐵管等用量較大的材料,同時明確單項材料占單位工程總造價1%(含)以上的材料可列入調差范圍。同時,細化了價差調整計取公式,將施工當月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站發布的材料月均價作為價差調整依據,如實和及時反映主要材料價格變化情況。
兩份文件還明確,要加快資金撥付,規定材料價差費用原則上應隨同期工程進度款同步撥付。涉及需要調整投資概算的,可先結算價款再辦理概算調整。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材料價差增補或扣減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據悉,兩份文件都是自發文之日(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已發包未簽訂合同的工程按通知執行;已簽訂合同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未辦理結算的工程,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通知執行,由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價差調整風險幅度按廈財建[2018]9號文件執行;已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執行通知,按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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