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修改版)》(以下簡稱《規定》)日前經三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明確將城市道路挖掘許可審批權限下放至海棠區政府、崖州區政府、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和中央商務區管理局,在申請審批材料中取消保證金(履約保函)一項。
根據《規定》,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請資料增加了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和交通組織方案。《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在施工現場出示醒目公示牌,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積、用途及期限挖掘,設置統一規范的安全圍擋設施”等規定。對違反規定及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將依法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提出,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誰挖掘誰負責修復”的原則。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按標準向所屬市、區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這兩項費用的收費標準與現在修復的實際費用相比明顯偏低。新標準確定后,兩項費用將被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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