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賣樓時,出于回款速度的考慮,總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限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廣州市住建局近日對新版《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當中明確,開發企業的上述行為將受重罰,罰款由此前的1萬元提升到5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建立房地產價格監測制度:房地產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價格管理部門可對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提醒告誡。
未取得預售證
不得以排號等方式收取定金
《征求意見稿》明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公司均不得進行銷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電商費等性質的費用。
新建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費用;為新建商品房提供銷售服務的第三方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中介服務費、律師費等費用。
違反上述規定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違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數,每套處以3萬元的罰款;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布房地產預售廣告或通過認購優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項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按備案價銷售
不得額外收取裝修款
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制定并公布房地產開發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自主定價。
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證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合理確定銷售價格,并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托的代理銷售企業按照備案價格對外銷售,并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以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開相關收費。
同時,不得在預(出)售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外,以裝修款、電商費等其他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額外的房款。銷售價格超出備案價格的,不得在網上簽訂預(出)售合同,不得辦理預告登記和轉移登記。商品房銷售價格未備案或超出備案的銷售價格對外銷售商品房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銷售商品房的套數,每套處以5萬元的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或者限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的,將受重罰,罰款由此前的1萬元提升到5萬元。
此外,為了嚴防“貨不對板”,《征求意見稿》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售房屋涉及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物高度、改變外立面、層數、建筑結構、戶型和用途的,應當經規劃部門依法批準,并委托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變更影響預購人權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預購人。若房地產開發企業改變已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而未及時書面通知預購人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銷售商品房的套數每套處以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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