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寧波明州建設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020070480498XD
法定代表人:王永欣
地址:寧波市高鄞州區百丈路158號(9-42)
經查明,被處罰人總承包施工的云龍鎮鄞州區DQH12-03-C1B(云龍鎮北地段)項目工程,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于2020年5月13日,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亡1人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被處罰人存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不到位。具體有《關于對寧波明州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情況的報告》(附件包括當事人資質資格證書復印件、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第十項和第十五條。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1〕5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版)》,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的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提出整改報告,報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經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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