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政策的通知》。其中最大的變化為:個人最高貸款額度從50萬調整為30萬,即夫妻最高只能貸60萬。
此前2019年,佛山將個人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50萬元,并不受144㎡的建面限制。時隔2年,佛山公積金個人最高貸款額度從50萬降回30萬元,并限制了非普通住宅(建面超144㎡)申請。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住房公積金使用制度互助性的集中體現,2017年至202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本金回收流入平穩增長,但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需求一直處于高位,致使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不足,雖然已實行了貸款輪候發放,但仍未能解決貸款資金缺口逐漸增大的問題,為防范資金流動性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適時調整最高貸款額。同時,根據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結合佛山市實際情況,修訂我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辦法。
主要調整了三方面內容。一是調整房屋可貸面積標準。即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第三條調整為“貸款以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規劃用途為“住宅”)為發放對象,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的(如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商業或商務用房等)不予發放貸款。普通住房標準,參照省住建廳《關于確定我省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58號),‘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 的規定執行。”
二是調整最高貸款額。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第十四條第(一)款調整為:“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可用量確定最高貸款額。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5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含)以上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貸款仍不足夠,且個人有償還能力的,可同時申請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三是調整房屋套數認定標準。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第十六條調整為“停止向已有兩套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發放貸款。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貸款沒有還清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套數認定標準,以房屋交易記錄、房屋權屬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為準。”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一是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名下,在佛山市內現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二是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公積金貸款歷史記錄。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調整后的《貸款辦法》從2021年5月1日起執行,即日起受委托銀行受理的貸款申請按新辦法執行,有效期為5年。原《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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