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新近公布修訂通過后的《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海南省新聞辦15日召開發布會介紹,新《條例》圍繞業主大會成立難、業主委員會監管難、提升物業服務質量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難等問題進行創新和改進。
《條例》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共計七章八十一條,包括總則、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和業主組織、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法律責任和附則。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總工程師林詩輝表示,該條例以法治化方式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將進一步提升自貿港社區治理能力。
在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作方面,《條例》著力解決業主大會成立難問題。通過降低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增加業主大會的表決形式、明確召開業主大會流程等推動業主大會成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章備案處處長林崇高介紹,《條例》明確,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房屋已出售且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滿兩年”這兩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在確認業主身份的前提下,以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征求業主意見的,視為書面征求意見。
《條例》要求海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業主決策信息服務平臺,供業主、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免費使用,用信息化手段解決業主特別是業主大會召集中的決策事項。
在加強對業委會監管方面,該《條例》也做出明確規定。通過列舉方式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禁止行為以及委員職務終止的相關情況,并強化業主委員會履職信息公開,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
《條例》對加強物業服務人的監管作明確規定,如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理由拒絕辦理移交手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同時,進一步明確業主的救濟方式,規定業主有權拒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服務費。
《條例》進一步規范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交存和使用管理。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處長王智介紹,海南明確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尚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出售時向業主收取,并規定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一般使用程序和緊急動用的七種具體情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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