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與王某乙系同村村民,二人因承包地糾紛訴至東光法院,王某甲主張某地塊系其合法從村委會處承包,要求王某乙限期清除該地塊上的屬于王某乙的地上附著物,王某乙則辯稱該地塊系其一直占有并使用,拒不清除。雙方在訴訟之路上劍拔弩張,你來我往,該案經過東光法院一審及滄州中院二審,均判決王某乙限期清除該地塊的地上附著物。判決生效后,王某乙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王某甲遂向東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該案的執行過程中,王某甲一直在向河北高院申訴,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進行再審。后經河北高院審查,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經執行法官居中調解,王某乙最終服判息訴并承諾限期清除全部地上附著物。
該案到這應當說基本圓滿解決,正當執行法官準備以執行完畢結案時,王某甲來院反映王某乙反悔了,繼續堅持自己的抗辯,不再清理地上附著物,并向東光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執行法官百般無奈,一方面立即著手制定強制執行方案,另一方面也未放棄雙方的和解工作。
經過深入調查,執行法官了解到雙方不但系同村村民,還是親戚關系,之所以產生承包地糾紛,來源于村內對于承包地管理不清、手續滅失等歷史遺留問題。土地是農民生存之本、安身之基,處理不好極易引發社會穩定方面的消極影響。在此基礎上,執行法官主動邀請檢察官、村委會干部全程參與、監督案件調解工作,幾方在各自領域內深挖案件中殘存的可能會促成案件和解的關鍵點,在保障雙方基本訴求的同時,從公序良俗、善意文明、親情友情多角度出發,最終達成案件化解方案,即王某甲放棄對爭議地塊的承包經營,由村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再次發包,改由王某乙承包經營,王某乙補償王某甲各項損失共計三萬元。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方案,并在簽訂和解協議的當天履行完畢,案件在和諧、和氣中得以妥善解決。
依法依規強制執行是執行法官辦案的絕對標準,在此標準下如何讓執行工作更貼近生活、更貼近百姓,讓我們執行過程更有溫度,這是給執行法官出的必答題。讓社會多元力量更多的參與到案件執行過程中,讓執行工作在陽光下運行,讓執行干警帶著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去用心辦案,這是執行法官給出的答案。(執行局曾憲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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