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在吳某經營的鋼結構加工廠打工,具體負責鋼結構的安裝工作。在某一次室外高空作業中,尹某意外墜落,最終導致雙腿殘疾,只能依靠輪椅行動,生活無法完全自理,其妻也在事故發生后不久,拋下尹某和兩個孩子不知去向。自己的終身殘疾和妻子的不辭而別對尹某打擊巨大,造成其情緒極不穩定,經常到市、縣及鄉鎮黨委部門信訪,要求解決事故賠償等問題,給地方黨委政府造成很大信訪壓力。
經過引導,尹某將吳某訴至法院,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吳某賠償尹某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56萬余元。因吳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最終該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東光法院執行局剛接到該執行案件,就接到尹某所在鄉鎮黨委干部的電話,介紹了尹某的具體狀況和事故發生后頻繁信訪的情況,請求法院加大執行力度,協助地方黨委政府化解這一信訪難題。與此同時,尹某也再度赴市信訪,案件辦理初期,執行干警感受到了空前壓力。
基于上述情況,東光法院與駐地黨委政府迅速對接成立案件處置化解工作組,由駐地黨委政府積極做好尹某的疏導穩定工作,由執行局制定執行方案,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力爭在短期內找到突破點,盡快將賠償款執行到位。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對吳某名下的財產進行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干警懷疑其很可能已將部分財產轉移或登記在他人名下,遂擴大財產查詢范圍,將其妻及子女納入查詢范圍。經過縝密摸排和細致查詢,發現吳某與其妻在事故發生后離異,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一套,該房產自始登記在其妻劉某名下,離婚后雙方約定房產歸劉某所有;另發現吳某經常駕駛的一輛越野車登記在其兄弟名下,但吳某一直保管并使用;其經營的鋼結構加工廠也處于經營狀態,但經營狀況堪憂。
在充分研判后,執行干警按照既定方案,首先對吳某經營的加工廠采取查控措施,在調查中發現該廠尚有訂單未完成,為避免造成其經營風險,故對廠內的設備、原材料、半成品采取活封措施,但對合同內容及標的進行了調查,告知吳某可繼續加工完成訂單,但貨款必須匯入法院指定賬戶,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吳某表示積極配合。然后在調查核實房產及車輛信息時,吳某最初予以否認,執行干警向其出示已調取的詳實資料,并告知其相應法律規定,最終吳某表示車輛確系其所有、房產也確實為婚內購買,執行干警對房產、車輛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迅速啟動處置程序。在巨大的執行壓力下,吳某希望法院暫不要拍賣房產及車輛,其會立即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在征得尹某同意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吳某立即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并在一個月內向法院交付全部賠償款,
整個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即時與駐地黨委干部及尹某保持溝通,尹某雖情緒依舊激烈但對執行措施基本滿意,要求盡快拿到賠償款。最終,在執行干警的震懾督促下,吳某在約定的時間內以轉賬和現金的形式湊齊全部賠償款,案件得以執行到位,同時在駐地黨委干部的努力疏導下,尹某也再未發生信訪事件。
案件執行完畢后,駐地黨委書記帶領部分干部到院送來錦旗,對法院對地方黨委政府工作的支持表示極大肯定和贊許。該案在未發生較大信訪事件的前提下,得以順利執結,得益于駐地黨委政府與法院無死角的分工協作、無障礙的溝通配合,此種院地協作的形式應積極推廣成為東光法院執行工作的固定機制,讓更多的社會矛盾在多元力量的參與下順利化解。(執行局曾憲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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