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深圳市開始在招投標領域探索嘗試“評定分離”模式,2015年正式出臺《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隨后,江蘇、四川、湖南、浙江、河南等地也紛紛出臺了與“評定分離”相關的規定和辦法。這在一定程度上給新晉升資質企業帶來了一些希望,即綜合排名不是第一也有中標的機會。不過,在實際落地執行中,新晉升資質企業要想中標依舊困難重重。
可喜的是,為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解決招投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評定分離”模式這些年逐漸得到國家層面的認可。2019年12月,國家發改委就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為“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根據此規定,在招標人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從“標明排序”變為“不標明排序”,招標人可根據定標方法自主確定中標人。這與此前國家層面的相關規定相比,有了很大變化。
與此同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招標人應科學制定評標定標方法,組建評標委員會,通過資格審查強化對投標人的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審查,圍繞高質量發展要求優先考慮創新、綠色等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
以上國家有關部門就相關規定做出的調整充分說明: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頂層設計層面在盡量減少對建筑市場微觀活動的直接干預。評定中標的條件更加多元,這無疑為新晉升資質企業能夠正常中標項目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招標人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對工程的建設進度、資金控制、工程質量安全、工程收益、項目運營等承擔著首要和全部責任,合作伙伴的確定對招標人至關重要。招投標活動本身是一種市場行為,應尊重市場及其運行規律。隨著工程招標投標方法的不斷優化,有實力的新晉升資質企業在公開招投標中,理應被合法合規給予中標機會,而不應再受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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