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帶犬上電梯要被物業處罰
王先生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高層住宅。因為一家人都在上班,家中只有年過七旬的老父親在家,王先生怕老人孤單,遂從朋友處抱了一只小狗回家,并辦理了養犬證。老人每天帶著小狗下樓去玩,且將小狗的糞便清理到垃圾箱,每天都開開心心的。
一天,小區物業公司貼出了一張告示,稱禁止業主帶犬進電梯,違者每次罰款300元,發現3次就將犬只沒收。王先生覺得這個規定不合理,遂找到物業交涉,稱老人七十多歲,上下樓十分不便。物業稱,有的業主帶犬只上電梯后,任由其在里面大小便,還不清理,其他業主非常有意見,他們也是不得已才這么規定。
王先生給報社打電話詢問,物業這樣規定合法嗎?
記者為此咨詢了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文靜。
物業禁止業主帶犬乘坐電梯并無法律依據
趙律師認為,物業貼告示稱禁止業主帶犬乘坐電梯并無任何法律依據,不應作為小區管理規范。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小區業主對小區內的電梯、樓梯等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等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而如何行使這一權利,民法典中有詳細的規定。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小區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本案中小區業主選擇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而物業服務企業既然接受業主的委托獲得了小區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管理權,就應當依照業主的意愿并從業主的權益出發進行管理,而并非為避免物業服務企業的麻煩而制定禁止性的管理規定。
王先生身為小區業主,未參與制定“禁止業主攜犬乘坐電梯”,物業服務公司制定該管理規約,可能未征求小區業主的意見,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能對小區業主加以約束。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規定,物業不能將上述管理規約約束小區業主。
本案中,雖然不確定物業制定上述管理規約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但就算小區業主對禁止攜犬乘坐電梯這一規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表決通過,小區物業也并非合法的罰款和犬只沒收主體。首先,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方式,實施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物業并非行政機關授權的主體,不能對小區業主進行罰款。其次,依據《石家莊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養犬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才是有權沒收犬只的行政機關,物業無權將小區業主飼養的犬只沒收。
物業可對不文明養犬人進行規勸,或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問題
趙律師稱,以《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為例,各地的養犬管理規范中都對非法養犬的情況作了詳細規定,但均沒有禁止攜犬乘坐電梯這一條款,甚至《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這說明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攜犬乘坐電梯合情合理,只是分情況對此加以約束,而非以剝奪業主養犬和攜犬乘坐電梯權利的方式直接禁止。
趙律師認為,小區業主無論是養犬還是攜犬乘坐電梯均是其合法權利,物業服務公司不能剝奪。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王先生的父親身為業主,按照規定飼養犬只和攜犬乘坐電梯均是身為業主的權利,更何況王先生父親飼養犬只已取得養犬證,并且將小狗的糞便清理到垃圾箱,物業更是無權禁止。
當然,民法典在賦予業主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業主應當履行對小區內共有部分維護現狀的義務。根據《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養犬人應當將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清除處理,否則城市管理部門將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此在本案中,帶犬只上電梯后任由其在里面大小便還不清理的業主,應該改正自己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將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清除處理,做到合法養狗、文明養狗。物業也應當對上述業主進行規勸,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上述問題。
在城市化的今天,小區是我們共同生活的家園,身為其中的一分子,大家都應當對小區環境加以保護、珍惜。而對于“小區內是否可以養狗”“小區內是否可以攜犬乘坐電梯”這些問題只不過是冰山一角。我們看待這些問題既不應全盤禁止,也不能不加以規范約束。每個人都應當在法律規定和道德層面約束自己并且寬容他人,以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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