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違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效維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市場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2021年第十批9起典型違法案件,分別是:
一、衡水紅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肢解發包案
該企業在衡水市開發建設的藍光雍錦小區二期土石方開挖工程,存在肢解發包的行政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5條、第73條的規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6537.19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工程項目的主管人員王永健和直接責任人員邱禎祥分別作出罰款826.86元的行政處罰。
二、石家莊梧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案
該企業在正定縣開發建設的正定棲悅商務樓項目,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3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的規定,正定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承德市隆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銷售商品房案
該企業在承德市開發建設的紫樾江山項目,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違法銷售,其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案
該企業在正定縣施工建設的成德南街、成德北街、東門里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塔吊多處出現故障和發生異常情況,未停止使用,其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8條的規定,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30條的規定,正定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河北好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揚塵污染案
該企業在清河縣開發建設的錦繡壹品項目,未采取有效防治防塵污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9條的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的規定,清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唐山市路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揚塵污染案
該企業在唐山市施工建設的唐豐路(瓦房莊立交橋-南湖大道)改造工程項目,未采取有效防治防塵污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12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40條的規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秦皇島昆興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未依法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案
該企業未依法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造成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的規定,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滄州市格霖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排放污水案
該企業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其行為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滄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環境噪聲污染案
該企業在滄州市施工建設的悅雋風華項目,未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進行夜間施工,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57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76條的規定,滄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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