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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債欺詐發(fā)行案宣判 德邦證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1-01-02 20:59:55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譚楚丹責任編輯:王富亮

  五洋債判決結果的出爐,在債市引起轟動,其影響被業(yè)內稱為“核彈級”。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以及德邦證券、大信會計、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即陳志樟、德邦證券及大信會計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應負責任10%范圍內,錦天城律所應負責任5%范圍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fā)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未來有可能成為首例證券公司承擔債券承銷連帶賠償責任的判例,在券商來看,該案例的深遠影響不可小覷。

  杭州中院表示,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tài)度。

  德邦證券相關人士回應稱,“我方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并將于規(guī)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該案件未對德邦證券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fā)行案

  聞名債券市場的“五洋債”欺詐案,終于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有了最新進展。五洋債違約后,投資者長達3年的維權迎來曙光。

  早在2016年因募集資金實際使用與募集說明書不一致,五洋建設被浙江監(jiān)管局出具責令改正的決定書。同年,五洋建設被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但沒進行信息披露。

  2017年8月,五洋建設的兩只債券“15五洋債”、“15五洋02”出現違約,兩只債券發(fā)行規(guī)模合計13.6億元。

  2018年7月,證監(jiān)會對五洋建設及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作出行政處罰,認為五洋建設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核準。

  據了解,五洋建設在編制用于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2012-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yè)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導致上述年度少計提壞賬準備、多計利潤,2012-2014年虛增凈利潤分別不少于3052.27萬、6492.71萬和1.55億元。

  從此,五洋債投資者開始走上漫漫維權路。

  據杭州中院介紹,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陸續(xù)起訴至杭州中院,請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為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等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為便于投資者主張權利,杭州中院探索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在王放等債券投資人與五洋建設及中介機構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議一案中,向社會公開征集適格自然人投資者,推選確定訴訟代表人。最終,本案征集原告共487人,其中4人被投票推選為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

  作為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fā)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本案于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連同代表人訴訟在內的共計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中介機構稱責不在己,那責任在誰?

  該案件引起證券行業(yè)極大關注,主要因為看點在于承銷商和中介機構都被五洋投資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五洋債有可能成為首例證券公司承擔債券承銷連帶賠償責任的判例。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獲得的民事判決書,本案487名投資者認為,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投資者共同返還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并賠償維權開支。對此,中介機構全部提出反對意見,他們均表示客觀上未參與虛假陳述,還詳細闡述已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主觀上無過錯。

  但有意思的是,多個中介機構稱責任不在自己,責任在他方,具體如下:

  【德邦證券】:財務核查為會計所特別注意義務;原告其自身存在過錯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提煉德邦證券在判決書中的主要意見為:

  第一,德邦證券沒有參與以及沒有協(xié)助五洋建設的虛假陳述行為。

  第二,已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存在過錯。具體為,財務核查為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注意義務,德邦證券對財務核查不負有特別注意義務。會計所2012-2015年以來一直對財報出具無保留意見,沒有提到“對抵”情形;德邦證券已履行對財務核查的普通注意義務;“對抵”屬于會計師的專業(yè)判斷事項,超出承銷商的注意義務。

  第三,五洋債違約是由多個因素造成,“對抵”導致的財務問題并非必然構成影響五洋建設債券償付能力的重要事項。

  第四,投資者們在市場揭露五洋債存在償付風險后依然買債,存在投機行為。

  【大信會計】:其過失輕微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提煉的大信會計在判決書中的主要意見為:

  第一,大信會計認為其過失應為輕微過失。具體為,施工行業(yè)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與發(fā)包方等自行結算的做法已為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所認可。針對應收賬款審計,大信會計實施了檢查、函證等審計程序,在實施對應收賬款發(fā)函程序時,以抵銷后的金額列示,對方回函予以確認。

  “對抵”屬于會計專業(yè)判斷問題,大信會計從其經營模式及交易實質判斷,認為發(fā)行人會計處理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故對其予以確認。大信會計未與五洋建設約定2013-2014年審計報告用于債券發(fā)行,2015年五洋建設申請公開發(fā)行債券,大信會計未與其單獨簽訂發(fā)債審計業(yè)務約定書,也未另行出具以發(fā)債為目的審計報告。

  第二,大信會計的行為與發(fā)行人無法償付債券本息之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第三,根據《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大信會計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懇請法院在認定大信會計責任范圍時,酌情考慮大信會計的賠償能力和后續(xù)發(fā)展。

  【錦天城律所】:“對抵”問題不屬于律所工作范圍和專業(yè)領域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提煉的錦天城律所在判決書中的主要意見,錦天城律所表示,根據監(jiān)管部門查明,五洋建設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系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對抵”,屬于財務方面的專業(yè)判斷事項,超出了錦天城律所的注意義務,也不屬于律師事務所工作范圍和專業(yè)領域”。

  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發(fā)生與錦天城律所在債券發(fā)行過程中的作用無直接關聯(lián)性。

  【大公國際】:即使評級報告引用的信息存在問題,也屬于相應主體的過錯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提煉大公國際在判決書中的主要意見:

  第一,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大公國際的評級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即使評級報告中所引用的其他中介機構或發(fā)行人自身提供的文件或信息存在問題,也屬于相應主體的過錯,大公國際撰寫的評級報告本身并不存在虛假陳述。

  第二,已勤勉履行職責,已履行普通注意義務。比如針對審計報告中相關的財務數據,大公國際也通過與多組信息比對等方式履行了普通的注意義務,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存在財務差錯。

  第三,證監(jiān)會和浙江證監(jiān)局也未對大公國際立案和處罰,足以說明監(jiān)管機構對大公國際工作的認可。

  法院怎么看待中介機構責任問題?

  杭州中院談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依托于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切實而嚴肅地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繁榮的根本保證,也是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斷、承擔交易風險的前提。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傳統(tǒng)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huán)境造成極大的破壞。

  法院表示,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tài)度。

  本案中,杭州中院認為發(fā)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fā)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于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guī)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對于各家中介機構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問題,杭州中院主要判決意見如下:

  關于德邦證券的民事責任問題

  杭州中院表示,德邦證券違反證券承銷業(yè)務規(guī)定,未充分核查公開發(fā)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在關注到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時,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調查企業(yè)應收賬款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

  在發(fā)現五洋建設投資性房地產在資產中占比較高,要求項目組說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具體內容及位置、經營情況、公允價值確定依據、目前的市場價值時,僅以房地產價值咨詢報告代替資產評估報告作為東舜百貨大廈和華聯(lián)商廈兩處投資性房地產入賬依據,對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調查、復核程序排除合理懷疑。

  在項目組成員知悉2015年五洋建設控股子公司沈陽五洲公司已與沈陽出版發(fā)行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將東舜百貨大廈以大幅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該事項可能會對五洋建設發(fā)行條件以及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未將此風險作為重大事項寫入核查意見。

  上述行為均表明德邦證券作為承銷商審慎核查不足,專業(yè)把關不嚴,未勤勉盡職,對“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得以發(fā)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

  對于德邦證券主張于2016年4月27日后買入債券的原告,自身對損失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杭州中院認為,根據上交所2016年4 月27日對五洋建設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五洋建設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管理不規(guī)范等違規(guī)行為。但上述違規(guī)行為和原告投資債券產生損失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也無在案有效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部分由與虛假陳述行為無關的其他因素造成,法院對于德邦證券要求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大信會計的民事責任問題

  杭州中院認為,大信會計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認可五洋建設關于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為五洋建設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得知審計報告用于五洋建設發(fā)債目的時,未按照其已有工作方案,將該項目的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并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以上行為均表明,大信會計作為審計機構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未勤勉盡職。

  關于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的民事責任問題

  杭州中院稱,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雖未受到行政處罰,但與被訴債券發(fā)行行為有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雖對財務數據相關事項僅負有一般注意義務,但其應當對可能涉及債券發(fā)行條件、償債能力的重大債權債務、重大資產變化等事項給予關注和提示。

  大公國際對項目核查中提出的“關于沈陽五洲出售事項公司的會計處理”之修改意見,未進一步核實關注并合理評定信用等級,存在過錯。

  在大公國際《2015年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已提示五洋建設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資性房產事項的情況下,未見錦天城律所對該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資產變化事項關注核查,對不動產權屬盡職調查不到位,未能發(fā)現占比較高的重大資產減少情況對五洋建設償債能力帶來的法律風險,故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盡職,存在過錯。

  最終,杭州中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駁回葉春芳、陳正威等原告對五洋建設的起訴。

  二、確認王放、孔令嚴等原告對五洋建設享有總計2.47億元債權。王放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五洋建設交回債券,五洋建設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注銷王放等原告所持有的債券。

  三、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就五洋建設對葉春芳、陳正威等原告的總計4.94億元債務本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五洋建設的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錦天城律所就五洋建設對葉春芳、陳正威等原告的總計4.94億元債務本息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五洋建設上述第二項債務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大公國際就五洋建設對葉春芳、陳正威等原告的總計4.94億元債務本息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五洋建設上述第二項債務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第三、四、五項各被告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六、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葉春芳、陳正威等原告支出的律師費11萬元,錦天城律所在5%范圍內連帶負擔,大公國際在10%范圍內連帶負擔。

  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德邦證券將要上訴

  對于此次判決結果,德邦證券相關人士回應稱,將會提起上訴。德邦證券相關人士表示,一審判決結果與最高院在今年7月發(fā)布《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中提出“將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的原則相違背,也與本案的實際情況不符。該案的一審判決將對債券市場的市場化、法治化發(fā)展進程造成極大地沖擊。

  德邦證券認為,“我方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并將于規(guī)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相關人士談到,該案件未對德邦證券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有券商人士指出,相較于訴訟判決這一剛性處理方式而言,選擇收購和解方式化解五洋債風險可能是妥善路徑。

  一是順應國家和監(jiān)管政策導向。符合中央關于紓解民營企業(yè)的困難的政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證監(jiān)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二是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相比訴訟維權的周期長、成本高、難度大,和解是投資者快速、靈活、便捷、經濟獲得損失補償的最好方式。

  三是避免對行業(yè)形成過度沖擊。如若五洋債成為首例證券公司承擔債券承銷連帶賠償責任的判例,券商將承擔遠超股票虛假陳述責任的巨大民事賠償責任,將出現債券市場中各方分擔的風險轉嫁至券商一方承擔的局面。

  對此,一名證券訴訟律師表示并不認可,他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誰不想和解?”通過公開的信息發(fā)現,2017年就發(fā)生違約,2018年被行政處罰,2019年訴訟。“正由于漫漫維權過程中,未達成和解方案,投資者才最終走上司法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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