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陸河縣“10.8”較大建筑施工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詳情
2020年10月8日10時50分,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業務樓的天面構架模板發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共約1163萬元。
直接原因
1、違規直接利用外腳手架作為模板支撐體系 ,且該支撐體系未增設加固立桿 ,也沒有與已經完成施工的建筑結構形成有效的拉結;
2、天面構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當,未按要求先澆筑結構柱,待其強度達到75%及以上后再澆筑 屋面構架及掛板混凝土,且未設置防止天面構架模板支撐側翻的可靠拉撐。
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
涉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缺失,違法違規建設經營,施工管理混亂。
層層違法轉包、分包給沒有相關證照和資質的個人 。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安全管理人員 沒有到施工現場履行管理職責 , 只派出實習生 到施工現場收集資料。
公司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造假 ,公司安全生產檢查臺帳記錄 造假 。
未進行圖紙會審,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先行開工。
2、監理單位:
嚴重違反規定,工作形同虛設、制度不落實,弄虛作假, 聘請無證人員實施監理工作 ;
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2人均為掛靠人員 ,未駐場履職。
3、設計、圖審單位:
工程設計存在缺陷,審圖不到位 ;
4、建設單位:
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派出1名不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到施工現 場,也沒有明確其工作職責,導致失管、掛空檔。
處理意見
一、9人已被批準逮捕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的法人、副總、包工頭、施工安全員、一級建造師、測繪員兼施工員 。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監理工程師、陸河分公司負責人 。
二、3人被拘留,其中2人取保候審
施工單位的搭設外腳手架的“小工頭” 被拘留。
監理單位的實際駐場監理員和實習監理員 被拘留,取保候審。
三、涉事項目中涉嫌非法圍標、非法掛靠的蘇某某、葉某某等人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20名公職人員被追責,主要為建議紀委監委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深刻檢查、調整工作崗位等。
(一)對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李某華,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總經理。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 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余某輝,男,大專文化程度,副總經理 ,負責工程安全工作。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3、楊某平,男,中專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頭” ,項目實際負責人,事發現場作業的主要負責人。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4.丘某艷,男,“包工頭”楊某平聘請的陸河看守所項目施工安全員 ,沒有持證上崗。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5.黃某長,男,專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級建造師 ,其明知其建造師資質及本人姓名被任命為陸河縣看守所項目負責人,雖然有要求變更,但仍于聘用期屆滿時于2020年9月17日,再與施工單位續簽聘用合同, 但一直未到崗履職,對事故負有責任。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6.葉某欽,男,初中文化程度,“包工頭”楊某平雇請的測繪員兼施工員 ,沒有持證上崗。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7.吳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陸河縣看守所工地搭設外腳手架的“小工頭” ,沒有持證上崗,安排無證人員作業。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對工程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林某航,男,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 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田某,男, 涉事工地總監理工程師 。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3、彭某棟,男, 陸河分公司負責人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4.劉某專,男,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項目監理部實際駐場監理員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審)。
5.謝某,男,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監理部現場實習監理員 ,未取得監理員相關資質,假冒監理工程師簽名。 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審)。
(三)對設計單位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建議對院長、陸河分公司負責人、建筑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陸河分公司結構設計助理工程師等4人依法實施處罰。
(四)對審圖單位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建議對汕尾分公司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兼結構審圖師等2人依法實施處罰。
(五)對建設單位有關人員處理建議
建議紀委監委對以下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1、朱某文,男,陸河縣公安局副局長。
2、彭某波,陸河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副大隊長。
3、劉某進,男,陸河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
4、劉某遠,男,陸河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領導小組副組長。
5、丘某肖,男,陸河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教導員。
6、朱某耿,男,陸河縣公安局看守所所長
7、陳某沖,男,陸河縣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長
(六)對監管部門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建議紀委監委對以下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1、羅某聲,男,陸河縣住建局局長
2、黃某軍,男,陸河縣住建局副局長
3、彭某雙,陸河縣住建局質安站負責人
4、彭某洲,男,陸河縣住建局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股負責人
5、彭某升,男,陸河縣住建局建筑市場和建設工程管理股負責人
(七)對陸河縣委縣政府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責令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陳某勇、羅某新,常務副縣長葉某美作出深刻檢查。
2、彭某潔,男,陸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建議由紀委監委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3、林某毅,男,陸河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建議紀委監委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八)對汕尾市住建局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建議對以下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并予以調整工作崗位。
1、吳某昊,男,汕尾市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
2、劉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3、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人
(九)其他人員的處理意見
在陸河縣看守所項目項目中涉嫌非法圍標、非法掛靠的蘇某某、葉某某等人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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