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寧波剛永強建設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剛永強建設”)警告并罰款2.25萬元,處罰事由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使用貨車從百丈路新世界工地裝載約1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在江東南路興寧橋下向南100米被執法隊員查處。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鄞州綜執[2021]罰決字第08-001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21年1月27日14時25分,被處罰單位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情況下,使用一輛車牌號為浙B3B55Y的輕型特殊結構貨車,從百丈路新世界工地裝載約1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在江東南路興寧橋下向南100米被執法隊員查處。
經查,被處罰單位曾于2020年10月10日因相同違法行為被處罰過。被處罰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對被處罰單位作出上述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三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一項: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市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準,履行下列基本職責:第一項: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為2021年2月23日。
剛永強建設成立于2016年6月21日,經營范圍為基礎工程、樁基工程、市政工程、管道輔設工程、土石方工程、污水處理工程、泥漿干化處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環保工程、水電安裝工程、房屋拆遷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河道工程、塘渣回填工程、場地平整工程的設計、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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