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 記者 王富亮 ) 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河南省政府日前印發《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農村自建住房的規劃管控、用地和規劃審批、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等要求。
《辦法》指出,農村自建住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位于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劃定的村莊建設用地邊界內,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住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同時,農村自建住房應當結合村莊規劃等明確的風貌管控要求和本地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合理確定用地位置、面積和建筑面積、高度、層數、風貌等,突出傳統民居特色。
《辦法》規定,農村自建住房應當優先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經村級組織審查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政府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審批實行單獨組卷,由縣級政府批準,批準后10日內,在省級政府批準建設用地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報備,所需計劃指標年底實報實銷。農村自建住房建設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縣級政府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要求,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負擔。
《辦法》明確,鄉鎮政府要建立一個窗口受理申請、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住房聯審聯辦制度。農村自建住房通過竣工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根據《辦法》,鄉鎮自然資源機構應當加強巡查監督,及時發現并向鄉鎮政府報告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住房的行為,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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