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住建委官網消息,23日,天津住建委印發《關于調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模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此次調整明確,資金監管機構只對自有交易資金進行監管,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依據協議支付至出賣人收款賬戶。
來源:天津市住建委
《通知》稱,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模式進行調整。
如何調整?
《通知》指出,資金監管機構只對自有交易資金進行監管,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依據協議支付至出賣人收款賬戶。存量房屋交易雙方在簽訂《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時,應根據需要自行選擇是否接受資金監管服務。
自有交易資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中約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價款或貸款付款的首付款。
如何辦理?
《通知》稱,選擇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交易雙方應簽訂《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選擇接受資金監管服務的,資金監管機構將對自有交易資金進行監管,交易雙方將自有交易資金一次性存入監管賬戶后,雙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待不動產轉移登記完成后,資金監管機構三個工作日內將自有交易資金劃轉至出賣人收款賬戶。
《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天津市印發的通知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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