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3層 面積320平方米以內……
——《貴州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公布
“原則上不超過3層,標準層層高原則不超過3.3米,每戶建筑面積應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內……”8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公開發布了《貴州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試行)》),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辦法(試行)》規定,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住宅建設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是指農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個人住房的行為。
根據《辦法(試行)》,農村住宅原則上不超過3層,底層層高原則上不超過3.6米,標準層層高原則上不超過3.3米,每戶建筑面積應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內,可采取獨棟、聯排的方式建設。風景名勝區周邊、鄉村旅游示范點、文化旅游產業聚集區等區域,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可制定相關規定,適當放寬上述區域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面積標準。
《辦法(試行)》明確,申請宅基地建設農村住宅須按照村民申請、實地選址、村民選定住宅圖集或提供設計方案、村級組織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審批五個程序辦理。
同時,鼓勵農村住宅采用坡屋面,住房風貌與整體村容村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新建的農村住宅應功能完善、設施配套、廚臥分離、廁圈分離;改建、擴建的農村住宅滿足改廚、改廁、改圈、建筑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記者 肖達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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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種情形 村民可申請宅基地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一處宅基地:
(一)無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戶條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限額標準的70%,改建、擴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積的;
(四)實施村鎮規劃建設或項目建設占用原宅基地,根據征收方案,明確可以另行選址建設的;
(五)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遷建的;
(六)村民住宅納入文物保護需遷建的;
(七)夫妻一方為村級組織成員且雙方均無宅基地的;
(八)其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種情形不得批準農村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額規定的;
(二)將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讓、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四)在確定實施撤并的自然村現有宅基地上擴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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