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判定并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征求意見稿),并于日前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15日。
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判定,對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危大工程管理等基礎類重大隱患以及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高處作業類、施工臨時用電類、有限空間作業類、拆除工程、消防安全等現場實體類重大隱患的判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標準提出,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地區重大隱患標準。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報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修改補充相關重大隱患標準范圍。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過程中,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標準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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