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機制,促進要素流通,《意見》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以及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等,都進行了詳細闡述。同時還就土地分割、合并轉讓進行了規范。
《意見》還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條件進行了明確,對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管理進行規范。比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宗地長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應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市場常見形式,為完善抵押機制,保障合法權益,《意見》明確了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其中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不得抵押。而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醫療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抵押。
《意見》提出,各市、縣(市)要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現有的土地交易機構基礎上或依托不動產登記系統平臺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并提供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一站式服務。同時,培育和規范中介組織,規范交易流程,并強化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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