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花韡) 山西省政府日前出臺《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試行)》。2月1日起,山西省農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木工等)從業人員,將進行培訓考核,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名錄。
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山西省規定,凡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動必須執行房屋建設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鼓勵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等從業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承攬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設項目。鼓勵房屋建筑企業成立農房建設分公司,參與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設活動。
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房人是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房屋建設和使用負首要責任。建房人必須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在開工前一個月報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登記,在完成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驗收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存檔,并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同時,農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木工等)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名錄和信用信息管理。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進行培訓考核,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名錄,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將工匠信息錄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承攬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和承攬設計、監理業務的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對承攬的房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另外,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設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工,限期整改:由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農村自建低層房屋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的;未按工程建設有關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實施農村自建低層房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竣工驗收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建造違章建筑的,依法予以處罰,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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