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山西省長城保護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將于今年4月1日起實施。
此后,在山西省內的長城段落、長城的墻體、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壕塹等的保護將有規可依。
原狀保護,規范利用,屬地管理
《辦法》提出,長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規范利用、屬地管理的原則。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規劃,建立長城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和解決長城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長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長城保護責任書。
長城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居)民長城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辦法》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長城保護基金,用于長城保護和表彰獎勵等。
依法劃定并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辦法》明確,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城保護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空間規劃。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長城保護總體規劃依法劃定并公布本省長城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長城所在地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重要長城的保護詳細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村鎮、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志。長城保護標志應當載明長城的名稱、保護級別、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修筑年代、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長城保護機構等。設立長城保護標志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劃、涂污、挪動、損毀長城保護標志。
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城記錄檔案,長城記錄檔案應當每年續補一次,對長城的巡查、維護、養護和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情況進行記錄。長城保護機構可以由長城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城的地理位置、自然環境、交通狀況和長城遺存基本情況,招募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
同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采取架設橋梁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影響長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長城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辦法》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長城轉讓、抵押或者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長城建筑構件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長城建筑構件,不得利用長城建筑構件修建除長城以外的建(構)筑物。
禁止從事十大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
《辦法》規定,禁止從事十大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具體包括取土、取磚(石)、種植;開溝、挖渠;排放污水、傾倒固體廢物;刻劃、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長城建造建(構)筑物;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舉行活動;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利用飛機、飛艇、熱氣球等載人飛行器,從事圍繞長城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若違反規定,在長城上開溝、挖渠的,擅自攀爬、踩踏長城的以及刻劃、涂污、挪動、損毀長城保護標志的,將被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長城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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