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專欄于2022年01月10日公布的《行政處罰公示-蘇住建罰字〔2021〕第287號》顯示:2021年11月01日,江蘇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726644921A)在蘇地2012-G-94號地塊二期1#塔樓、1#樓裙房、地下車庫北區(含人防)工程項目建設中,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王建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施工現場進行操作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對該公司處罰款6萬元。
處罰內容原文如下:
江蘇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查,你(單位)于2021年11月01日,在蘇州市姑蘇區江坤路138號中,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其違法事實有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證明王建無證作業的事實。 3.現場照片和視頻:證明王建無證作業的事實。4.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王建無證作業的事實。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系以及該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6.該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證明施工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等證據予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責令罰款,處以罰款陸萬元整的行政處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十五天,履行地點和方式:憑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蘇州分行營業部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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