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2年02月15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建安處罰〔2021〕004號》顯示:2020年5月19日11時15分許,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建的公主嶺市溪苑名府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經核查,該公司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擬對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處以"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建安處罰〔2021〕004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名稱: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地 址: 公主嶺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徐亞杰 職務: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0年5月19日11時15分許,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建的公主嶺市溪苑名府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0余萬元人民幣。你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在施工時,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1.《詢問筆錄》;2. 公主嶺市人民政府關于《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5·19”高處墜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5日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視為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以上事實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作出 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的行政處罰。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長春市寬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過程中本機關,或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印章)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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