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蘇州住房和建設局-蘇州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專欄2022年03月08日公示的《行政處罰公示-蘇住建罰字〔2022〕第9號》 顯示:浙江海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041461505462)于2021年12月15日,在蘇州市吳中區(qū)太湖新城東太湖路南側、龍翔路西側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根據(j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責令罰款,處以罰款0.745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原文:
浙江海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經(jīng)查,你(單位)于2021年12月15日,在蘇州市吳中區(qū)太湖新城東太湖路南側、龍翔路西側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guī)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guī)定,其違法事實有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2.現(xiàn)場檢查筆錄:證明該工程項目違法施工的事實。3.現(xiàn)場照片和視頻:證明該工程項目違法施工的事實。4.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在該工程項目違法施工的事實。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系以及該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6.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復印件:證明你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根據(j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guī)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fā)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責令罰款,處以罰款柒仟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處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十五天,履行地點和方式:憑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蘇州分行營業(yè)部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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